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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新规致力构建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

2016-02-22 11:05:17   来源:光明日报

农历新年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场新春献礼。此次《意见》与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脉相承,同时结合当代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和国家治理在当前这个开放时代的新问题、新要求,深化了对政务公开的认识,明确了工作范围,提供了推进工作的方法,这对今后一段时期政务公开工作,尤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意见》再次重申了“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贯穿《意见》的始终,是政务公开的灵魂。现代政府追求开放、透明与公共责任,将政府治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并且参与公共决策与公共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球公共行政发展的潮流所向。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一种常态,就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公开列为一项基本职责,要求每一个政府工作者时刻牢记工作中的一言一行都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流程,放到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要把不公开作为一种例外,就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不是针对需要公开的政务活动,而是针对不能公开的政务活动做出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认其公开的“豁免权”。

    第二,《意见》对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这五公开的政策范围做出了界定,对五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决策公开重在决策过程,尤其是重大决策过程中,掌握着不同信息(或知识)和偏好的社会主体都能够有序参与进来,保证决策民主和决策科学。执行公开重在重点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的执行和监督过程的公开,要让纸面上的好政策变成能够真正落实的好政策。管理公开重在政府部门履行市场和社会监管职能过程的公开,确保政府部门能够依法执法。服务公开重在让群众明明白白办事,让政府部门清清楚楚履职。结果公开重在开放式地评价政策落实情况中的事实和价值,以保证政策能够真正取得所期望的结果。这五公开覆盖了当代公共政策的全过程。

    第三,《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这是我国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突破。“负面清单”原先是指在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禁区,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从而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此次《意见》则提出要通过政务公开的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制定负面清单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给政府增加更多不公开的权力,而是要做到“法无禁止皆公开”。这是落实“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四,《意见》格外重视公众参与在公共政策全过程中的作用,将政务公开看作是公众更大程度地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重要途径。《意见》中提到要“汇众智定政策”。这一方面是说,公共政策不能关门决策,少数人的智慧总归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人民群众不是少数人制定的公共政策的被动接受方,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要让他们成为主动方,积极发挥他们的力量,首先就要通过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晓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再到结果的全过程。

    第五,《意见》强调了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日益兴起的新媒体三大传播渠道在政务公开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什么样的传播形式,媒体、网站和新媒体都是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交流的重要桥梁,都应承担宣传主流价值观、传播政府治理理念和行动的社会责任。《意见》多次强调新闻媒体在政务公开中的重要地位,媒体要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掌握第一信息并及时向社会传播。政府网站再次被强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这意味着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方面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意见》尤其提出要制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目的是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政府网站建设水平,提高网站服务政务公开的能力。新媒体对社会活动的影响力日益增大,传播政务公开信息的效果也越来越显著。政府部门不能回避,更不能压制这些渠道依法开展工作,要学会和利用“互联网+”的规律,打开政务公开的新局面。

    此次《意见》是对多年来各地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一次全面总结,同时又着眼于未来,对各地政府提出了政务公开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手段。当然,任何政策的真正落实都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尤其是像政务公开这样触及治国理政“内核”的重大政策更是需要摸索前行,不仅需要领导者的智慧,也需要勇气和魄力。《意见》的落实和持续发展,关键还要看各地政府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内涵和必要性的认识是否到位,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所配置的各类资源能否齐备,更重要的是保障政务公开的体制机制能否建立起来,构建一个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