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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允许试点“有车位再购车”

2015-09-27 10:25:11   来源:新京报

    国新办昨日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于此前北京提出的将试点有车位才能买车的政策,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应当允许城市政府在鼓励消费者购买停车位方面进行一些积极的政策探索,但应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今年5月,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在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报告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力争2016年出台,按照“有位购车、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思路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近期,北京市规划委主任黄艳也透露,通州区有可能在全市首先施行“有位购车”。

吹分会上,针对记者关于一些城市试点“有位购车”的问题,连维良认为,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是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当允许城市政府在鼓励消费者购买停车位方面进行一些积极的政策探索。“要买车就应当有停车位,停车位是汽车消费的前提,或者说停车位本身也是汽车消费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作为政府还是个人,在购车时都应当考虑停车条件。作为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作为消费者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成本。”

连维良表示,要推出这样政策必须要经过充分的论证。连维良同时也认为,解决停车难最根本还是要靠通过加快停车场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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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出租、出借车位

住建部昨日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矛盾,可适当设置临时路内停车位,路内停车泊位信息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路内停车属政府定价。而小区的停车位,则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负责组织管理。

此外,这份通知表示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