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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对省级大气环境情况进行考核

2015-08-24 19:53:02   来源:人民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其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作了规定。环境保护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但如何落实,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未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国务院已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这一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