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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细则的 “红、黄、绿”灯

2015-07-31 11:27:5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应声落地的互联网保险细则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既不喜出望外,又不超出预期”,7月27日下午,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细则的解读,则为各个细节亮起了“红、黄、绿”灯。

7月23日,保监会内部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保监会称,《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透露:“今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为5.7%,比2014年提升了1.5个百分点。”

理财型保险未放开地域限制

最受关注的仍是经营地域限制问题。《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同时,《办法》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健康发展。

也就是说,除了《办法》中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这四类险种之外,包括理财型保险(万能、分红类)、车险等险种并不在放开范围之内。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都仅限于注册地及其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为了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这次在发布《办法》前允许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未列明的其他险种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比如健康险。”

也就是说,此前在网络上热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将无法突破经营区域的限制。此前,多家中小保险公司意图借理财型保险弯道超车,某财险公司在其2014年年报中公布,其理财险从零起步,当年即超越200亿元大关,公司总资产达452.42亿元。“这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影响非常明显,因为分支机构对于中小保险公司的约束确实非常强。”一位中小保险公司人士如是分析。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今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10月1日之后,以理财型保险为例,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将无法购买。

四种经营模式明确“红线”

除了经营区域外,对于自营、专业中介、第三方与保险公司合作、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四种经营模式,保监会亦首次明确了经营方式和“红线”。

针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何经营未放开地域限制的险种,刘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首先,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同样适用于《办法》的监管,鉴于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立分支机构,完全基于网络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而保险对于产品的售后服务要求非常高,对于《办法》明确险种之外的产品经营,是要报监管部门审批的。”

他进一步分析:“比如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事实上,对于车险这类业务,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区域内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难以对后续的理赔服务有充分保障,原则上没有解决方案前禁止跨区域经营,但如果公司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经过监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开放产品,比如众安保险获批车险业务资格是基于它找到了和平安产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于平安产险的网络进行解决。”

而对于自营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办法》也划定了经营门槛。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则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就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划分,保监会亦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如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则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