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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制实质是引入新监管体系

2014-12-03 08:57:17   来源:

  2014年11月30日,央行网站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作为一项酝酿多年的政策,此时出台征求意见稿,表明该项政策的出台进入到计时阶段,按照征求意见时间3-6个月计算,6-12个月内,存款保险政策将会得到正式推行。对此,市场普遍解读为:意见稿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在即,银行业将面临更加公平的经营环境;由于有存款保险机构的“兜底”,利率市场化也将加速。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只是金融监管安全体系建设的一环,跟利率市场化进程没有必然关联,也并不一定能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存保制度是
  对储户设上限
  金融安全网一般包括中央银行日常监管机制、最后贷款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在金融安全网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存款保险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重视的建设目标和焦点,日益成为金融安全网组成中的一项关键因素。
  存款保险起源于银行体系最为脆弱的时期和环境体系下。1829年在美国成立的纽约安全基金是世界上第一家存款保险机构,随后全美成立了14家类似的存款保险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成立后不久即告破产,有些则存续了较长时间,到1939年美国成立国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之际,先期成立的这些存款保险公司已是仅存3家。在美国以立法形式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之后的30年中,各国并没有太多的仿效。到1964年,全球实行存款保险的国家仅有6个;从那以后,存款保险才在世界各地以较快的速度普及开来。
  从存款保险的形成历史来看,建立存款保险的目的,通常认为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在专家和学者看来,这些目的都是出于政治动因,而不是经济运行内在规律要求的体现。在专家和学者看来,通过引入存款保险体系增加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也是一句政治口号而已。银行经营面临的市场是细分的,不同规模的银行只有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上开展经营才能相互完善和补充。存款保险之所以在政治上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项解决银行危机的低成本的方案。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背后的真正动因,是在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政治宣传口号下,为政府对储户的保证设一个上限。没有明确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政府对存款人的无限担保,存款保险制度则为政府对存款人的保证设置了一个上限。
  存保制度实施结果
  并未带来银行体系的稳定
  关于存款保险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作用,世界银行曾经有过专门的详细研究。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结果,从平均来看,是造成了银行体系的更加不稳定,银行危机增加。因为存款保险可信的情况下,银行吸收存款时可不考虑因此承担的风险。在存款保险体系不存在情况下,存款人意味着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但这种隐性保护无论是在程度还是在范围上,都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促使存款人主动监测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特别是在银行经营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政府监管水平较差、信息披露不全和法制缺乏,以及行政干预较多的情况下。在实际生活当中,表现为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事先甄选。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减少了存款人的恐慌、防止出现银行挤兑的同时,也降低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道德公害。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体系的不稳定作用是从“平均”来说的,这意味着存在例外,存在着政治口号成功的可能性。在市场纪律作用较强、制度环境较完善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确能起到它所宣称的“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和作用。制度环境较弱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地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甚至可能会阻碍金融发展。通常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有助于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因为引入存款保险后银行吸收存款即筹集资金的能力通常会提高,因而社会资源纳入金融体系的比例会升高。但这种情况只有在有关金融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环境完善、健全的条件下才会发生。
  存保制度实质
  是引入新的监管体系
  毫无疑问,存款保险的存在诱发了银行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诱使银行过分冒险。由这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银行过分承担风险的行为,暗示着政府或许应该对标准贷款(和存款)进行利率管制,强制实施利率上限,并颁布一些以安全为要义的条件,如严格的资本要求等。在金融自由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下,对利率实行管制是不受欢迎和难以实施的。因而引入存款保险体系,存在着“以安全为要义”的前提条件。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替存款人承担了对银行的市场监督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在引入新监管体系的同时,必然会降低储户对银行经营的市场监督,这就造成了银行经营道德风险的上升,除非政府的监管比市场选择更有效。这就要求监督当局具有测定银行风险的能力,和在不干涉银行具体经营情况的前提下阻止银行过分冒险的能力。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超越市场监督的能力。完善的制度环境意味着良好的政府监管和监管机构运作的高效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对存款人利益提供保护、稳定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其有效性就在于机构监督对存款者市场监督的良好替代。而机构监督的有效性与作用效果和制度环境是息息相关的。
  制度环境强弱可以用政府监管能力和监管机构本身约束情况(如腐败制约等)来表示。健全、完善的制度环境通常意味着良好的政府监管和低腐败情况。经验研究表明,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善,制度环境给银行体系带来的市场纪律约束较弱的金融发展早期,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所带导致的银行道德公害通常会超过社会稳定收益,因而是不可行的。只有当制度环境增强到一定程度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达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