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获原油进口权 搅动数年国企垄断局面
2014-08-29 08:51:36 来源:
8月27日晚,广汇能源对外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广汇”)获商务部批准,取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这是石油行业体制改革,让民营企业进入上游的一次机会。”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新华网能源频道表示。
民企的原油进口资质梦
广汇能源表示,8月27日,公司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通知,已收到国家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赋予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批复》文件。
商务部在文件中表示,“赋予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安排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万吨;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将原油销售给符合产业政策的炼油企业。”
对于向民营企业放开原油进口资质,“主要还是出于石油关系国家能源安全的考虑。”林伯强这样表示。而与此同时,他认为“目前还是改革的初期,这个量(20万吨)比较小,今后逐步放开。”
事实上,在商务部的批复还未下达之前,外界对广汇能源试图拿下国内原油进口权第一张“破垄断”资质的传言就早已存在。
通过公开渠道信息能够追溯到的是,在2012年,当时就曾有媒体透露,针对原油进口权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已组成专门的协调小组,与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进行协调。当时的报道称“如果协调成功,那么广汇能源有望成为国内首家获得原油进口权的民营企业。”
而在去年11月,业内也传出广汇能源已向政府部门申请原油进口资质的消息。
到了今年2月,广汇能源公开表示,称新疆广汇根据已经取得的境外油气资源及勘探开发能力,正在申请原油非国有贸易经营权及相关配额,但最终审批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
当时广汇能源曾这样强调:公司原油进口经营权与配额批文最终取得因政策风险、审批风险等因素尚存在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最终得以“确定”是在8月27日,也就是广汇能源公告所披露的——商务部已经批准新疆广汇具备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民企应证明进入上游是可行的”
在广汇能源未“列入”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名单前,很长一段时间里,外界关于“国家将放开国内原油进口权”的消息就不绝于耳。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相关部门每年会根据相应指标给予非国营企业一部分进口配额,但其中大部分企业都有国有石油公司背景,民营企业真正能获得的进口配额极其有限。而由于要满足国家石油公司的排产计划,获得进口原油的民营企业也不能自由进行市场买卖,最终不得不将配额或进口原油卖给大的国有石油公司。不久前,有地炼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无奈地的做出上述感慨。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曾出台《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支持新疆自产原油就地加工,并利用进口过境原油适当扩大原油加工能力,尽可能在区内实现石化产品精深加工。照此,广汇能源曾计划当年从哈萨克斯坦斋桑湖进口4万吨原油,并在中国境内的吉木乃口岸就近建设原油装卸站,出于税收考虑,当地政府也希望广汇能源能在疆内建设炼油厂。但当时,不具备原油进口资质这一困局无法解开,上述目标很难实现。
不过,如今在取得进口原油进口权后,一定时间段内,类似上述难题或许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而对于接下来是否会有更多的民企取得原油进口权,林伯强坚信“一定会”,因为“逐步放开可以看到民营进入上游的问题和好处。”而与此同时,林伯强所担心的是,民企是否能够真正利用这个机会。在他看来“民企应该好好利用这个机会,证明民企进入上游是可行的,是有利于竞争,而且有益于国家能源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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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此前对原油和成品油进口的企业实施资质和配额管理,与外界号称的“38号文”以及“72号文”以及后来的一些规定有很大的关系。
1999年5月,被外界称作“38号文”的《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出台。该意见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2001年9月,“72号文”——《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出台。其重申了两大石油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其他企业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
到了2002年,在加入WTO后,原国家经贸委从2002年11月起公布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随后,商务部也对上述名单进行了扩容。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国内的原油进口大致分为国营和非国营贸易两种。国营主要由中石油、珠海振戎等5家控制,进口数量无上限限制;非国营共有不到30家企业,但“中字头”公司占据半数以上,商务部每年也对这批拥有进口资质牌照的企业分配进口数量。